破產注意事項

破產的費用

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之時,需連同8,650元之款項一併繳交破產管理署,以支付破產管理署替破產人辦理破產事務之一切開支。根據破產條例,此按金必須繳付並不能減免,債務人亦須繳付法庭費用1,045元予高等法院作排期聆訊之用。

有關刊登憲報

在頒佈破產令後,就有關的資料會在憲報和兩份報章(一份中文和一份英文)上刊登通告。

公務員須知

根據《公務員事務規例》第459條,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,必須通知其部門主任秘書、公務員事務局及庫務署。

破產會影響的行業

破產人不能出任某些行業,例如律師、地產代理、證券交易商及有限公司的董事等。當事人應諮詢有關專業團體,取得進一步的資料。 根據《銀行業條例》,在銀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其僱主。

債權人或受託人可持什麼理由反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

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人不合作、令人不滿的行為、沒有定時提交周年收入報告等等理由而提出反對。

破產人的財產

破產管理署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;若破產人所居住處所是其擁有資產;則會視乎情況而定,破產人一般能繼續在該處居住 3至6個月,以便其作出居所搬遷安排。

    1. 破產人在香港以外的財產 
      破產人如果蓄意隱瞞其財產資料(包括香港以外的財產),即屬違法,會被檢控。
    2. 破產人在破產前轉移資產
      破產人企圖以欺詐方式轉移資產,實屬違法。
    3. 破產人的公積金 
      破產人的公積金會否提取作還款之用須視乎該公積金的條款所定,因此公積金人士需
      自行向僱主有關部門查詢該等條款。
    4. 公務員的退休金處理方法
      法院頒布破產令後,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破產人。因此破產人須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領取特惠金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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